(2016)云0630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杨成翠申请执行云南水富县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水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成翠,云南水富县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水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630执12号申请执行人杨成翠,女,汉族。被执行人云南水富县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硕。本院在执行杨成翠与云南水富县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水富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2015)水民初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云南水富县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杨成翠借款610000.00元,承担相应银行贷款利息。因云南水富县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杨成翠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履行协议,云南水富县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欠款150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0630执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磊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汤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