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3执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靳新建与万靖、王富强等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新建,万靖,王富强,王永强,薛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3执329号申请人靳新建,男,汉族,1962年9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万靖,女,汉族,1969年12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富强,男,汉族,1969年12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永强,男,汉族,1962年12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薛建平,女,汉族,1970年2月11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靳新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万靖、王富强、河王永强、薛建平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90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阎万松、马海建、河南省罗兰印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397元或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俊勇审 判 员 毛 建代理审判员 李 魁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银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