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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开民初字第1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葛坤和与葛乃根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坤和,葛乃根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开民初字第1482号原告葛坤和。委托代理人杨海飞,江苏震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乃根。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坤和与被告葛乃根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葛坤和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葛坤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葛坤和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俊驹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许笔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