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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商初字第156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山东涌泉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长安建设物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涌泉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长安建设物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商初字第1566号原告山东涌泉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东萍。委托代理人郑杜飞,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长安建设物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吴天刚。原告山东涌泉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长安建设物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涌泉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涌泉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长安建设物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涌泉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长安建设物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山东涌泉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飒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思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