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6民特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9-11-14
案件名称
郭莉萍与侍毅斌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当事人
郭莉萍;侍毅斌
案由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06民特32号申请人郭莉萍,女,1976年9月5日出生,汉族,太原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南寒管理所职工,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被申请人侍毅斌,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人。申请人郭莉萍要求宣告侍毅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郭莉萍与被申请人侍毅斌为夫妻关系,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侍毅斌于2014年12月9日在财大游泳馆游泳时溺水,经120抢救在山西武警医院恢复心跳和生命体征,在该医院重症监护室治疗,一直处于昏迷状态。至12月26日转院至山西煤炭医院继续进行治疗,然后又转至山针脑血管医院,于2015年7月9日出院,出院后回家至今。被申请人至今仍处于昏迷状态,无任何意识,生活等一切事情均由申请人照顾和处理。为更方便委托申请人办理被申请人相关事宜,请法院核实真实情况依法判决: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经审查,申请人郭莉萍与被申请人侍毅斌于2000年1月11日登记结婚。被申请人侍毅斌于2014年12月9日在财大游泳馆游泳时溺水。根据2015年7月20日山西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2015】临鉴字第27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表述:三、检验过程2.法医临床学检查:侍毅斌,男性,1972年10月出生。现暂住三针脑血管病医院**202病房。自述不能。家属诉,目前呈植物状态,什么都不知道。查体:平卧在床,呈植物状态,压眶无反应。右鼻部可见鼻饲管,颈部可见气管切开术后,插管在位。四肢肌张力高,肌肉无法查,肌肉萎缩,双手呈紧握拳状,双足呈垂足状。左侧巴氏征(+)。阅片:2015年1月13日煤炭中心医院头颅CT片示:脑内多发弥漫性低密度影,脑室扩张。四、分析原因,2014年12月9日侍毅斌主因“溺水心肺复苏后2小时余”入武警山西总队医院,入院诊断:心肺复苏后,急性缺血性脑病,溺水,呼吸性酸中毒合并代谢性酸中毒(失代偿期),电解质紊乱(低钾血症),吸入性肺炎,低蛋白血症。经入院治疗,目前侍毅斌呈植物状态,右鼻部可见鼻饲管,颈部可见气管插管,四肢肌肉萎缩,肌张力高、肌肉无法查,双手呈紧握拳状,双足呈垂足状。五、鉴定意见,侍毅斌目前呈植物状态。根据2016年1月22日对申请人郭莉萍的询问笔录: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育有一女侍星妤(曾用名侍星言),现年15岁,目前就读于现代双语中学初三部;被申请人父母家住长治,目前都已退休在家。以上事实,有山西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2015】临鉴字第27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山西三针脑血管病医院诊断证明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山西总队医院诊断证明书、询问笔录在案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侍毅斌的现状符合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侍毅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郭莉萍为侍毅斌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恩翔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霞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第十九条第二款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