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5执恢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胡华飙与孙军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华飙,孙军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5执恢27号申请执行人:胡华飙,男,住无为县。被执行人:孙军良,男,住无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7)无民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24000元及利息60000元,案件受理费21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1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扣押)被执行人孙军良名下的财产,价值相当于86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阮道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世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