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执民字第3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与严琳琅、郑永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严琳琅,郑永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执民字第346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天长。代表人:沈军正,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严琳琅。被执行人:郑永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与被告严琳琅、郑永建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2015)台黄商初字第3053号民事判决,判决确定被执行人严琳琅、郑永建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81923元、前期利息434734.6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负担案件受理费7268.5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严琳琅、郑永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严琳琅、郑永建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黄岩区复元西路41号的房产,本院已另案拍卖,尚未处置完毕,本案待上述房产成功处置后参与分配。本院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严琳琅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青年居东禅巷69号的房屋,但该房产建筑面积仅17.43平方米,暂不宜处置。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严琳琅、郑永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其他财产情况,暂未上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5年12月2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严琳琅、郑永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三十日内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房产、车辆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严琳琅、郑永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逾期未能提供上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状况,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黄执民字第346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胡富健执 行 员 郑 烜执 行 员 林 威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