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82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向东诉被告左君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向东,左君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2民初232号原告王向东,男。被告左君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向东诉被告左君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向东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向东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向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22.00元,减半收取3411.00元,由原告王向东负担。审判员 王洪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盛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