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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2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向东诉被告左君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向东,左君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2民初232号原告王向东,男。被告左君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向东诉被告左君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向东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向东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向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22.00元,减半收取3411.00元,由原告王向东负担。审判员  王洪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盛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