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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刑更9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沈祖裕合同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沈祖裕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刑更939号罪犯沈祖裕,男,195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绍兴市人,住绍兴市,现在浙江省第六监狱服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一年三月十九日作出(2001)第1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沈祖裕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五万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2003年12月18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八年。浙江省第六监狱于2016年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沈祖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沈祖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3、2014年度监狱级记功。本考核期消费599.46元,未履行罚金,服刑期间累计履行罚金200元。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收支情况审核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沈祖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该犯系累犯,依法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该犯在本考核期内有消费而分文未履行财产刑,是不积极履行财产刑义务的表现,亦应对其适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沈祖裕准予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健审 判 员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朱叶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