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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4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南充人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任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人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任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4民初309号原告南充人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人龚文全,经理。被告陈任燕,女,汉族,1985年10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充人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任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充人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任燕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充人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正当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人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任燕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充人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邱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文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