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3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念与肥西县紫蓬山旅游开发区张老圩村张洼村民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念,肥西县紫蓬山旅游开发区张老圩村张洼村民组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3365号原告张念,女,198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紫蓬山旅游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张龙福,男,住址同上,系原告张念父亲。被告肥西县紫蓬山旅游开发区张老圩村张洼村民组,住所地肥西县紫蓬山旅游开发区张老圩村。负责人张胜好,组长。原告张念与被告肥西县紫蓬山旅游开发区张老圩村张洼村民组(以下简称张洼村民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利琴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念的委托代理人张龙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洼村民组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念诉称,原告系被告张洼村民组村民,2013年11月份,肥西县紫蓬山旅游开发区张老圩村张洼村民组与安徽峰龙山核桃生态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将张洼村民组的土地及荒山的使用权出租给该公司从事林业生产和特种蔬菜种植,其中山地每亩每年60元,水田每亩每年600元,租金支付方式:每年度于前一年的十二月三十日前一次性付清第二年的租金。2014年,张洼村民组将第一年的租金1560元支付给了原告,但此后,被告以原告系外嫁女为由,剥夺了原告参与租金分配的权利,停止支付原告2015年度的租金,为此,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均不予理睬,故现诉请被告补发原告2015年度的土地租金1560元。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所产生的纠纷,双方当事人应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相对人。但被告张洼村民组并非法定的农村集体土地的发包人,其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同时,原告张念以其未能参与2015年土地出租租金分配为由主张由被告张洼村民组支付其土地租金,但从其提交的证据来看,其仅能证明其户籍所在地在张洼村民组,但其并无证据证明其系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及在该村民组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亦无证据证明其系案涉土地租金的权利人,故其作为原告诉请被告张洼村民组支付租金,主体亦不适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念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利琴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菡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