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少民初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马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马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吴少民初字第544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刘继平,江苏新开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甲。本院于2015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诉被告马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东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继平、被告马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其与被告于2002年年初相识并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马某乙。婚后夫妻感情尚好,生育儿子后,常因琐事发生争吵,矛盾激化的时候被告对其实施家暴。2014年8月15日,其与被告发生争吵后,无奈带儿子在外租房居住,并与被告分居至今。儿子马某乙一直由其抚养,被告未尽到抚养义务。其曾于2015年4月30日涉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撤诉,在撤诉后六个月内,其与被告的夫妻关系没有改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要求判令:其与被告离婚;婚生子马某乙由其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至儿子独立生活时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马某甲辩称,其希望给儿子一个完整的家,其不知道原告为何要求离婚,夫妻吵架是有的,但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其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3月15日相识、恋爱,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马某乙,现就读小学四年级。婚初夫妻感情较好,后双方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于2014年8月15日分居至今。原告曾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撤回起诉。审理中,原告称其偶然在网上发现被告与他人有暧昧关系,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原告对此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民事裁定书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自由恋爱,经较长时间感情积累后结婚,具有较好的婚姻感情基础。双方结婚已十余年并生育儿子,婚后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夫妻发生矛盾,主要系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所致。现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今后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互相尊重,彼此信任,增强沟通,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马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福路支行;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0×××76。审判员 王东海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君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