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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昌执字第1177-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四川省城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优诺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案(2015)隆昌执字第1177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城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优诺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昌执字第1177-3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城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隆昌县金鹅街道新华街19号。组织机构代码:20690416-0法定代表人罗征文委托代理人赵安斌,四川隆昌永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优诺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隆昌县金鹅街道人民东路二段96号。组织机构代码:59750032-2法定代表人邱友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隆证字第1239号债权公证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城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优诺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以房屋租金抵付所欠工程款的和解协议,现和解协议正在履行过程中,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隆证字第1239号债权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徐 萍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力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