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168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朱雷与刘明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1689号原告朱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杨振东,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原告朱某诉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437.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718.6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 判 长 郑云杉人民陪审员 杨秀珍人民陪审员 邱茂昌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谢雯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