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民申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烟台联合电池有限公司与孙茂福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烟台联合电池有限公司,孙茂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申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烟台联合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高新技术产业区电信路515号。法定代表人:黄渊,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茂福。再审申请人烟台联合电池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孙茂福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烟民一终字第6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烟台联合电池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孙茂福提供的主要证据是不能提供原件的伪造复印件,一审法院原来判决申请人补偿孙茂福39600元,重审中在孙茂福没有提供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改判申请人补偿孙茂福17万余元,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孙茂福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侵占工会经费、公司车辆、私自借公款给他人、私自将公司重要文件资料带回家、捏造事实诬告公司法定代表人,严重违反了公司规定和规章制度,申请人辞退孙茂福具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原判决认定申请人违法解除与孙茂福的劳动合同适用法律错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审查认为,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内部制定的劳动规则,是在企业内部实施的、关于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重要手段。企业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除应举证证明规章制度的制定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法定程序外,还应举证证明该规章制度内容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以及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具体情形。从本案申请人烟台联合电池有限公司做出的辞退孙茂福的决定内容来看,仅载明孙茂福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不适宜在公司继续工作,经研究决定辞退。该辞退决定性质上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决定中既未明确被申请人孙茂福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的具体条款和内容,也未在原审中举证证明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否在实体和程序上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即申请人做出的辞退孙茂福的决定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均不明确,故原判决认定申请人做出的辞退孙茂福的决定不符合劳动法律的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判决申请人应依法向孙茂福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于法有据。对于原判决认定的赔偿金数额,申请人虽提出异议,但不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反驳和否定。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事由及所依据的证据和理由不足以推翻原判决,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烟台联合电池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永起代理审判员  徐兴军代理审判员  孔祥雨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丁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