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1民初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8-05-25
案件名称
王汉铭与沈云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汉铭,沈云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1民初275号原告:王汉铭,男,汉族,1964年10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海宁市。被告:沈云良,男,汉族,1961年9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海盐县。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汉铭诉被告沈云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汉铭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沈云良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汉铭撤回对被告沈云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汉铭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金仁法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