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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1民初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8-05-25

案件名称

王汉铭与沈云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汉铭,沈云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1民初275号原告:王汉铭,男,汉族,1964年10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海宁市。被告:沈云良,男,汉族,1961年9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海盐县。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汉铭诉被告沈云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汉铭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沈云良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汉铭撤回对被告沈云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汉铭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金仁法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