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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执字第2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天津市广达木型模具厂与天津市星光辰源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广达木型模具厂,天津市星光辰源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2394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广达木型模具厂,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花卉大街纸箱二厂院内。法定代表人李淑华,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天津市星光辰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东堤头村北205国道旁。法定代表人张凯,该公司总���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广达木型模具厂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星光辰源机械有限公司(2015)辰民初字第3217号民事调解书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强审 判 员  康柏林代理审判员  石全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裴忠静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