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1民初9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梁建辉诉国凯丽、国化学、曹凤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建辉,国凯丽,国化学,曹凤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947号原告:梁建辉,男,199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国凯丽,女,20岁,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国化学,男,40岁,汉族,住址同国凯丽。被告:曹凤,女,40岁,汉族,住址同国凯丽。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建辉诉被告国凯丽、国化学、曹凤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建辉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建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建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0减半收取570元由原告梁建辉负担。审判员 陈东林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