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鄄执字第3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20-05-1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鄄城县支行、胡言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鄄城县支行;胡言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鄄执字第331-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鄄城县支行,住所地:鄄城县人民路69号。法定代表人郝素芳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胡言明,男,1963年6月1日出生,汉族,鄄城县农业银行干部,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鄄商初字第8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10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言明在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胡言明在鄄城县农行的工资收入予以冻结,现因需提取该笔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胡言明在中国农业银行鄄城县支行工资收入帐户(卡号:15×××97)100000元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胡言明在中国农业银行鄄城县支行工资收入50000元至鄄城县人民法院过付款(开户行:莱商银行菏泽鄄城支行,帐号:80×××39,行号:313475900012)。三、继续冻结被执行人胡言明在中国农业银行鄄城县支行工资收入帐户(卡号:15×××97),冻结至100000元为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军审判员 李玉景审判员 王思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霍崇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