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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李凌燕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凌燕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寿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李凌燕。申请人李凌燕申请宣告蒋汉清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凌燕称,申请人李凌燕与被申请人蒋汉清系夫妻关系。蒋汉清自2005年6月份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家人多次寻找,至今下落不明已满四年,请求法院依法宣告其死亡。经查,蒋汉清,男,1961年6月21日生,汉族,住寿光市孙家集街道蒋家集村30号。身份证号码:××。申请人李凌燕与被申请人蒋汉清系夫妻关系。蒋汉清自2005年6月份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家人多次寻找,至今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本院于2015年2月7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蒋汉清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蒋汉清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蒋汉清离家出走,虽经多方寻找未果,公告期间届满仍下落不明,失踪已满四年,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蒋汉清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侯秀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秀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