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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3执50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白祖革、黄文彩等与崔英春、韦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祖革,黄文彩,崔英春,韦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3执503-2号申请执行人白祖革,公民。申请执行人黄文彩,公民。被执行人崔英春,公民。被执行人韦梅,公民。本院于2015年3月4日作出(2015)青民一初字第206-1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定,查封了申请执行人白祖革名下的位于南宁市麻村路6号金花茶花苑1号楼1单元1-202号房,因本案已到强制执行阶段,且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对担保物进行解除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执行人白祖革名下的位于南宁市麻村路6号金花茶花苑1号楼1单元1-202号房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郁审判员 梁为锋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宣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