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天津冶金集团贸易有限公司与河北汇源炼焦制气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市燕南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初93号原告天津冶金集团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58号金融中心4-502。法定代表人王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志团,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源泉,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汇源炼焦制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卑家店乡毛山村南。法定代表人徐建国,经理。被告唐山市燕南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卑家店。法定代表人郭淑凤,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冶金集团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汇源炼焦制气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唐山市燕南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天津冶金集团贸易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郭秀红代理审判员 毕云生代理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