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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刑更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贾长福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刑更63号罪犯贾长福,男,汉族,1963年2月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肇东市,初中文化,现在黑龙江省呼兰监狱服刑。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2013)绥中法刑一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贾长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本院于2013年9月10日作出(2013)黑刑一复字第59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呼兰监狱于2015年12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于2016年1月28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对黑龙江省呼兰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呼兰监狱以罪犯贾长福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为理由,建议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审理查明,罪犯贾长福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自2013年9月10日起至2015年9月9日止,现已满2年。在刑罚执行期间,其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维护劳动、学习、生活秩序,接受教育改造。其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学习态度端正,考试成绩合格。其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没有故意犯罪,无重大立功表现。另查明,本院在公示减刑建议书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上述事实,有原审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黑龙江省呼兰监狱出具的罪犯贾长福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2014年度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入监犯人登记表,死缓罪犯减刑审核表及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贾长福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贾长福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延泽代理审判员  王迎君代理审判员  赵世莹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凌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