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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民一初字第019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一初字第01937号本院2016年2月5日对左武举诉张公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固民一初字第01937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正文第四页第十三行“张公善”更正为“左武举”。代理审判员  宋加堂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鸿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