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刑更6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张棋政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棋政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65号罪犯张棋政,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0日作出(2006)东中法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棋政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3日作出(2006)粤高法刑二终字第565号刑事判决,改判被告人张棋政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10月3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湘高法刑执字第77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张棋政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5月7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湘高法刑执字第35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张棋政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4年5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29年2月6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1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张棋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八个月,并提交了罪犯张棋政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张棋政提请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棋政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34.8分,2014年6月因产品质量不良被扣1分。本次减刑未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扣分通知单、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等证据材料证明。本院认为,罪犯张棋政在服刑改造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一定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其未履行财产刑,且有违规扣分,应适当扣减呈报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棋政减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7年8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向松柏审 判 员 黄丽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戴蚁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