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民终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章作友与叶月红、孙笋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月红,章作友,孙笋,孔少飞,谢思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终3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月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章作友。原审被告:孙笋。原审被告:孔少飞。原审被告:谢思平。上诉人叶月红为与被上诉人章作友、原审被告孙笋、孔少飞、谢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5)温龙开商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受理本案后,上诉人叶月红在收到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既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叶月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 俏审 判 员 潘海津代理审判员 何星亮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建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