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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郧西执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章荣洪与陈世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荣洪,陈世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执字第331号申请执行人章荣洪,男,生于1969年9月11日,汉族。被执行人陈世祥,男性,生于1961年10月5日,汉族。章荣洪与陈世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的(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1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章荣洪于2015年7月28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1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未按延期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李永兴审判员  邓少波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