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3民终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某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3民终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某,女,汉族,湖北省沙洋县人,住湖北省沙洋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男,汉族,江西省芦溪县人,住江西省芦溪县。上诉人朱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2015)芦安民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朱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某某撤回上诉。本案二审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上诉人朱某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艳审 判 员 袁进平代理审判员 邓 寒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易丽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