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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2执3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刘兵、黄高英与王仕从、丁晓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兵,黄高英,王仕从,丁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2执365-1号申请执行人刘兵,男,197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申请执行人黄高英,女,198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王仕从,男,1971年9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丁晓燕,女,1985年3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申请执行人刘兵、黄高英与被执行人王仕从、丁晓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44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仕从、丁晓燕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仕从、丁晓燕银行存款人民币43000元;或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王仕从、丁晓燕相应价值财产。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冬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