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终字第2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上海永久自行车有限公司与陈彬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彬,上海永久自行车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终字第21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彬。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永久自行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南六公路818号一幢102室。法定代表人陈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小筠,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梁婷婷,公司员工。上诉人陈彬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2015)丹民初字第26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陈彬,被上诉人上海永久自行车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梁小筠、梁婷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丹阳市人民法院(2015)丹民初字第262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丹阳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守斌代理审判员 朱云云代理审判员 符合群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蔡文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