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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民终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绍兴东方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吴江市远鹏纺织品整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江市远鹏纺织品整理有限公司,绍兴东方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民终3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江市远鹏纺织品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桃源镇铜罗振兴街。法定代表人:贝凤根,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东方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镇海路**号***幢。法定代表人:张小根,董事长。上诉人吴江市远鹏纺织品整理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绍兴东方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5)绍越袍商初字第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吴江市远鹏纺织品整理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柳雪松审 判 员  彭丽莉代理审判员  XX斌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