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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6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苏修全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修全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6民初272号原告: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法定代表人:熊传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舜,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杨爱民,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修全,男,196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刘启臣,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苏修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南淮河农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3元,减半收取421.5元,由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苏志元审 判 员  胡 军人民陪审员  胡 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