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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民申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吴森林、成伟明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龙泉市长途汽车运输公司,吴森林,成伟明,陈先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民申1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龙泉市长途汽车运输公司。住所地龙泉市松溪弄路***号。法定代表人:徐洪亮,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吴森林。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成伟明。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陈先明。再审申请人龙泉市长途汽车运输公司与被申请人吴森林、成伟明、陈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龙泉市人民法院(2003)龙民初字第30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龙泉市长途汽车运输公司以涉案房产已被拆迁,当地政府已作妥善处理为由,要求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龙泉市长途汽车运输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龙泉市长途汽车运输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月群审 判 员 艾 杰审 判 员 何志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张红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