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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执字第00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张正娃与汝阳县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正娃,汝阳县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汝执字第00380号申请执行人张正娃,男,汉族。被执行人汝阳县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汝阳县城文化路。组织机构代码:56372176-8,法定代表人翟冬冬。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汝阳县人民法院(2015)汝民初字第90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张正娃与汝阳县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汝阳县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本院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汝阳县人民法院(2015)汝民初字第90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申山虎代理审判员  李青锋代理审判员  辛亚阁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文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