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6民初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司某与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某,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486号原告司某。委托代理人邵红光,夏邑县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司某与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司某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司某负担。审判员 金景利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秋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