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2民初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涂某某与冉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某某,冉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2民初333号原告涂某某,女,1977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告冉某某,男,1968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涂某某诉被告冉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涂某某于2016年2月5日以已与被告冉某某就离婚后财产纠纷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涂某某请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涂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永学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开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