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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2民初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涂某某与冉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某某,冉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2民初333号原告涂某某,女,1977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告冉某某,男,1968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涂某某诉被告冉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涂某某于2016年2月5日以已与被告冉某某就离婚后财产纠纷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涂某某请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涂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永学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开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