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4民初55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柯玉莎与冯君、王丽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玉莎,冯君,王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554号原告:柯玉莎,女,汉族,1992年1月26日出生。被告:冯君,男,汉族,1987年12月17日出生。被告:王丽,女,汉族,1993年3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柯玉莎诉被告冯君、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柯玉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冯君、王丽银行存款人民币1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柯玉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冯君、王丽民银行存款人民币1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贝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