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民一初字第019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一初字第01937号本院2016年2月5日对左武举诉张公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固民一初字第01937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正文第四页第十三行“张公善”更正为“左武举”。代理审判员 宋加堂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鸿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