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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新民初字第05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七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佳美隆跳蚤市场连锁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七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阳佳美隆跳蚤市场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05239号原告沈阳七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沈阳佳美隆跳蚤市场连锁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七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佳美隆跳蚤市场连锁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七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七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沈阳七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 闯代理审判员 臧 丽人民陪审员 翟 雁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赫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