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民终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许振顺与陈艺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艺林,许振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民终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艺林,男,196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振顺,男,196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上诉人陈艺林因与被上诉人许振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56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陈艺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艺林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13元,减半收取556.5元,由上诉人陈艺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傅志杰代理审判员 邓文安代理审判员 洪碧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俊平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2、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