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民初5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谢枫与李新建、郭清秀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枫,李新建,郭清秀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560-2号原告谢枫,男,汉族,1978年9月21日出生。被告李新建,男,汉族。被告郭清秀,女,汉族,1952年6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枫与被告李新建、郭清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13日作出(2016)豫1402民初560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赔偿被告郭清秀的赔偿款10000元。2016年2月15日原告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赔偿被告郭清秀的赔偿款10000元的冻结。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赔偿被告郭清秀的赔偿款10000元的冻结。审 判 长 杨建辉审 判 员 邹庆华人民陪审员 吴金刚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崔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