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9003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蒋伟诉杜祥群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杜某群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9003民初105号原告蒋某,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海南省儋州市人,现住儋州市xxx农场第x作业区xx队xx号,身份证号码:46002919681220xxx。委托代理人唐某,女,197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临高县xx镇xx村委会xx村,身份证号码:46902419730327xxxx。被告杜某群,女,197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现住贵州xxx县xx镇xxxxx村民组,身份证号码:52212173022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诉被告杜某群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当事人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审判员 刘信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盘娴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