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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003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蒋伟诉杜祥群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杜某群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9003民初105号原告蒋某,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海南省儋州市人,现住儋州市xxx农场第x作业区xx队xx号,身份证号码:46002919681220xxx。委托代理人唐某,女,197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临高县xx镇xx村委会xx村,身份证号码:46902419730327xxxx。被告杜某群,女,197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现住贵州xxx县xx镇xxxxx村民组,身份证号码:52212173022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诉被告杜某群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当事人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审判员  刘信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盘娴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