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民初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祝某甲与祝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甲,祝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第807号原告:祝某甲,男。委托代理人:李同中,系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祝某乙,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某甲与被告祝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祝某甲以证据发生变化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某甲撤回起诉。审判员 马广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红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