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2民初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朱某甲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甲,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22民初841号原告朱某甲,男,1973年4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73********,汉族,居民,住沛县张寨镇吴阁村。法定代理人朱某乙,男,1946年12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46********,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告李某,女,1970年8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70********,汉族,居民,住沛县魏庙镇魏庙****号。原告朱某甲诉被告李厚娥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朱某乙、被告李厚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在沛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一女朱某丙,现已成年.原告精神状态有问题,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判令双方离婚。被告李厚娥辩称,原告所说属实,同意离婚。没有财产纠纷。经审理查明,原告朱某甲与被告李厚娥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一女朱某丙。原告朱某甲现患有精神分裂症。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原被告身份证、(2006)沛民一初字第1178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甲要求与被告李厚娥离婚,被告李厚娥同意离婚,本院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因素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无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朱某甲称被告李厚娥的家人借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朱某乙10000元,朱某乙要求被告李厚娥偿还此款,并将此款直接交付给原被告之女朱某丙,被告李厚娥同意将此款直接支付给朱某丙。原被告均陈述无其他财产纠纷,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朱某甲与被告李厚娥离婚。二、共同债务10000元由被告李厚娥承担,被告李厚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10000元直接支付给原被告之女朱某丙。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朱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艳玲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 娟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法律文书执行提示1、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应当自觉履行。义务人履行金钱等给付义务的,可以直接交付权利人,也可以直接或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付本院,办理款物交接手续。本院开户名称:沛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沛县香城路支行。账号:1066。2、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有权申请法院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3、申请执行人应配合法院执行,积极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根据法律规定,当被执行人除其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预期收益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将承担执行不了的法律后果。4、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划、拍卖、变卖等措施。被执行人拒不申报或隐报财产、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妨害执行人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或者有关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