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2民初69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696号原告赵某某,女,1975年5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某,男,197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该案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于延坡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利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