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法执字第0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8-04-13
案件名称
王某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邹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湘法执字第046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被执行人邹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被执行人吴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申请执行��王某与被执行人邹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69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及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邹某某、吴某某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王某借款本金人民币3857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从2013年1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分4厘计算),负担案件的受理费400元,财产保全费4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两被执行人均下落不明,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依法决定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王某未能提供上述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69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执行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章麦丰审判员 王 峰审判员 谢春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喻 啸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