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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执恢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于文博与包德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文博,包德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3执恢48号申请执行人于文博被执行人包德良申请执行人于文博与被执行人包德良借贷纠纷一案,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0日作出的(2009)四民初字第10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8000元、迟延利息及执行费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包德良与申请执行人于文博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裁定如下:(2009)四民初字第108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 政审判员 王玉华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远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