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民初7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4
案件名称
贺某与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712号原告:贺某,男,198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尚某,女,198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受理原告贺某与被告尚某离婚纠纷一案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费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原告贺某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100元,原告贺某逾期未交费。本案按原告贺某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叶德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常 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