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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民初7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4

案件名称

贺某与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712号原告:贺某,男,198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尚某,女,198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受理原告贺某与被告尚某离婚纠纷一案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费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原告贺某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100元,原告贺某逾期未交费。本案按原告贺某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叶德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常 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