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刑一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宋晓洁、何景国、胥超峰、饶留祥、左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晓洁,何景国,胥超峰,饶留祥,左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一初字第2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晓洁,女,汉族。指定辩护人杨劲松、蒋艳霞,垦利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被告人何景国(绰号“老三”),男,汉族。2010年7月1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辩护人张志伟,山东东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胥超峰(曾用名胥超超),男,汉族。辩护人赵景志,山东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饶留祥,男,汉族。辩护人郭宇航,山东广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左某某,女,汉族。辩护人刘敏敏,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东营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一刑诉(201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晓洁、何景国、胥超峰、饶留祥、左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束斌、代理检察员刘健出庭支持公诉,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晓洁与被害人王某某曾经通过网上QQ聊天相识,2015年4月,宋晓洁因故不愿与王某某继续联系,但王某某对其施压想继续保持联系。被告人宋晓洁将被王某某骚扰之事告诉了与其经常一起玩牌的被告人何景国、胥超峰、饶留祥和左某某。4月18日,被告人何景国、胥超峰、饶留祥、左某某等人以网友见面为由将王某某骗出并殴打了王某某,事后告知宋晓洁。之后宋晓洁以王某某仍不断骚扰她为由,又与何景国、胥超峰、饶留祥、左某某一同商议再次教训王某某。2015年4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宋晓洁将王某某约出见面后驾车前行,被告人何景国、胥超峰、左某某和饶留祥分别开车尾随,当车辆行至垦利县胜利黄河浮桥南岸东西向公路向西200米处时,胥超峰开车将宋晓洁开的车拦下,何景国、胥超峰、饶留祥先后对王某某进行殴打,然后一同乘坐饶留祥驾驶的车辆将王某某拉至垦利县胜坨镇陈家村北侧村牌坊北侧黄河大坝附近,被告人何景国、胥超峰、饶留祥继续对王某某进行殴打并使用树枝、腰带等工具殴打直至王某某昏迷。其间,宋晓洁、左某某从中协助,左某某质问王某某并对其实施了殴打。见被害人王某某昏迷不醒,被告人宋晓洁、何景国、胥超峰、饶留祥一起开车将王某某送到滨州市滨城区三河湖镇中心医院门口西侧体彩店(王某某住处)门前,并买来被子和酒将王某某伪装成喝酒跟人打架的样子后离开,随后王某某被邻居、家人发现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某系严重颅脑损伤死亡。2015年4月25日,被告人宋晓洁、何景国、胥超峰、饶留祥、左某某一起开车到滨州市打探被害人消息时被公安机关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宋晓洁、何景国、胥超峰、饶留祥、左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宋晓洁辩称其主观上没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未与他人商议打人事宜,本人未动手殴打也未指使他人实施殴打行为。宋晓洁的辩护人对宋晓洁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但提出,宋晓洁未提出犯意,不是组织者,自始未实施过伤害行为且进行过劝阻,被害人的损伤非宋晓洁直接造成;被害人长期对宋晓洁进行骚扰恐吓,对案件引发存有严重过错;宋晓洁案发后积极救助被害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请求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景国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辩称其虽殴打过被害人,但未参与本案的预谋。何景国的辩护人对何景国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但提出,何景国不是犯意提出者和组织者,未参与预谋,也未提供作案工具和选择作案地点,且被害人致命伤非何景国一人击打造成,何景国在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害人在各自有家室的情况下长期骚扰威胁宋晓洁,对案件引发存有严重过错;何景国案发后对被害人进行救助;在尚未受到正式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胥超峰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辩称其未参与预谋,仅是被他人组织参与。胥超峰的辩护人对胥超峰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但提出,胥超峰的殴打行为较轻,在犯罪行为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被害人在各自有家室的情况下长期骚扰威胁宋晓洁,对案件引发存有严重过错;胥超峰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饶留祥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辩称其初衷只是将被害人送回家找被害人的妻子,未预谋殴打被害人。饶留祥的辩护人对饶留祥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但提出,饶留祥不是犯意提出者和组织者,也不是被害人致命伤的造成者,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害人在各自有家室的情况下长期骚扰威胁宋晓洁,对案件引发存有过错;饶留祥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救助,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左某某辩称其虽在案发现场,但未动手打过被害人。左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左某某未实施殴打行为,何景国、胥超峰、饶留祥伤害被害人致死的行为属于实行过限,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不应由左某某承担;左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系从犯;被害人对宋晓洁进行纠缠,过激行为激化矛盾,对案件引发存有重大过错;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请求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夏天,被告人宋晓洁与被害人王某某(男,殁年40周岁)通过QQ聊天相识。后宋晓洁提出断绝来往遭到王某某的反对,王某某对其施压要求继续保持联系。宋晓洁将被王某某骚扰之事告诉了与其经常打牌的被告人何景国、胥超峰、饶留祥和左某某。2015年4月18日,何景国、胥超峰、饶留祥、左某某等人以网友见面为由将王某某骗出并实施殴打。后王某某仍对宋晓洁进行骚扰,宋晓洁又与何景国、胥超峰、饶留祥、左某某一同商议再次教训王某某。4月23日14时许,宋晓洁将王某某约出,在垦利县育才小区见面后让其上车,后驾车前行,何景国、胥超峰、左某某和饶留祥分别开车尾随。行至垦利县胜利黄河浮桥南岸东西向公路向西200米处时,胥超峰将车辆拦下,何景国将王某某拖拽下车,与胥超峰、饶留祥先后对王某某进行殴打,后五人一同将王某某带至垦利县胜坨镇陈家村北侧村牌坊北黄河大坝附近。何景国、胥超峰、饶留祥继续对王某某进行殴打并使用树枝、腰带等工具殴打直至王某某昏迷,并离开现场。后宋晓洁、何景国、胥超峰、饶留祥再次返回现场,宋晓洁买来被子,胥超峰买来白酒洒至王某某身上,意图伪装成酒后打架受伤。后欲将王某某送往医院救治,但因附近有派出所和摄像头怕被发现等原因未果,最终将王某某弃至滨州市滨城区三河湖镇中心医院门口西侧体彩店(王某某住处)门前。随即王某某被邻居、家人发现并送医救治。4月25日,宋晓洁、何景国、胥超峰、饶留祥、左某某至滨州市打探被害人消息时被公安机关抓获。4月27日,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某系严重颅脑损伤死亡。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证人证言1.证人赵某某(王某某妻子)证实,2015年4月23日晚9点25分左右,她东邻胡某某打电话说有个人倒在她家门口。她开门看到其丈夫王某某头西北脚东南仰面躺在地上,衣服被撕烂,浑身是土,脸部肿了。后他们将王某某送往医院抢救。2.证人韩某某(王某某邻居)证实,2015年4月23日21时许,一名女子(32岁左右,高约160厘米,长发,中等身材)查看体彩店门口的情况后上了一辆黑车向西走了。约10分钟后,那车又停在体彩店门口20余米的地方,开车的男子抬下一个东西。后她过去看到被子里包着体彩店家的男子,打着呼噜,随即报警。3.证人陈某某(王某某邻居)证实,2015年4月23日21时10分左右,一辆黑色轿车往王某某的彩票店附近放了一堆东西,他们过去看到像是王某某,裹着被子,脸上有血,眼睛肿了,赤着上身,胸部发青,裆部夹着一瓶白酒,发出打呼噜的声音。胡某某电话告知了王某某妻子,他电话报警。4.证人张某某(王某某邻居)证实,2015年4月23日21时许,他们看到“小伍”(王某某)躺在体彩店门口,盖着棉被,眼部通红,两腿夹着一个酒瓶。胡某某电话告知了“小伍”对象。5.证人陈某甲(王某某邻居)证实,2015年4月23日21时许,王某某头朝西北仰面躺在彩票店门口的一床被子上,赤着上身,两腿间夹着一瓶白酒,胸部有淤青,眼睛和脸部肿得厉害,脖子上有血迹,后被送往医院。另证实,王某某在东营干工地,不常回家,QQ名是“都市狼王”。王某某曾说在东营有个银行工作的相好,对方丈夫在银行干押运。6.证人胡某某(王某某邻居)证实,2015年4月23日20时45分至50分之间,一名白衣女子在三河湖镇卫生院门口询问情况。21时10分左右,一辆鲁E牌子的黑色轿车未开灯向西停在他家门头附近,后向东走了。他出来看到王某某躺在地上,赤着上身,胸部有瘀血,身下有床被子。他电话告知了王某某妻子赵某某,赵某某出来后报了警。后派出所人员赶到,王某某被送往医院。另证实,2013年,王某某曾说和一名在银行工作的女子有关系,通过QQ聊天认识,女子离王某某垦利的工地很近,对象在银行里押款。7.证人王某甲(王某某侄子)证实,2015年4月23日20时50分左右,一名女子在三河湖卫生院门口下车寻找附近体彩店。21时15分左右,两个人从车上将王某某拖下放在体彩店门口。王某某打着呼噜,昏迷状态,脸上有血,裹着被子,两腿间有一瓶白酒。他婶子赵某某报警,并把王某某送往三河湖卫生院,后转至滨州市人民医院救治,做了开颅手术,4月27日上午因抢救无效死亡。医生说王某某因遭受重创导致脑损伤进而脑死亡,无法自主呼吸,心脏停止跳动而死亡。8.证人李某甲(王某某邻居)证实,2015年4月23日21时30分左右,一名妇女(约30岁,高约160厘米,本地口音)到他经营的彩票店询问附近是否有家王姓人开的彩票店,随后离开。9.证人常某甲(王某某同事)证实,王某某在垦利县和利时燃气公司外包队上班,住育才小区。2015年4月18日,王某某晚上回来很晚,次日看到王某某下巴发黑,左眼周围发青,眼睛通红,王某某说酒后打架受了伤。4月23日下午1时许,王某某请了假,2时许回育才小区住处换了衣服出门。晚上7时10分左右,他给王某某打电话,提示关机。晚上9时许他得知王某某在滨州医院抢救。另证实,王某某说在垦利有个相好,民丰村的,在银行工作,与丈夫感情不和。10.证人王某丙(王某某兄长)证实,王某某在垦利县做天然气工作,住育才小区,与常某甲是同事。11.证人张某甲(发达五金电器批发部经营者)证实,2015年4月份,一名女子到其在垦利县利河路经营的店里买过一床被子。12.证人李某乙(垦利县供销超市经营者)证实,他在垦利县胜坨镇陈家村经营的垦利县供销超市出售今麦郎和义康牌矿泉水。二、勘验、检查、辨认笔录1、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王某某被殴打的第一现场位于东营市垦利县胜利黄河浮桥南岸东西向公路向西200米路北沿处。该处东侧200米为黄河渡桥南岸,南岸西侧有一砖质结构院子,院门朝南,院门上侧有一牌子,上见“黄河铁锅炖”字样,该处南侧隔东西向公路有一线杆,线杆侧面挂有一黄色牌子,见“10KV取水口线005号”字样;该处向西200米路北为黄河公园,该处北侧为一条南北向水泥质结构桥梁。中心现场位于东西向公路与南北向水泥结构桥梁交叉口东北角处草地内。该处地面为土质地面,上见杂草等物。王某某被殴打的第二现场位于垦利县胜坨镇陈家村北侧村牌坊北侧黄河大坝向北200米处。该处地面上建造有两排两列砖质结构一层房屋。中心现场位于西北侧房屋东墙东侧地面上。西北侧房屋北墙东侧延长线上距东墙100cm处地面上有一根竹片(原物提取),长125cm,宽5cm,呈东西—南北方向。该竹片南侧120cm处地面上有一张卫生纸团,上见红色斑迹。卫生纸团东侧80cm处地面上散有4个塑料矿泉水瓶,矿泉水瓶上见“今麦郎”字样。王某某被扔弃地点位于滨州市滨城区三河湖镇中心医院门前西侧沿街楼中国体彩店门口,该店北侧为三河湖中心医院。店前为水泥花砖地面。2.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5月5日,被告人饶留祥辨认出垦利县复兴路天亿阳光花园为其等候宋晓洁等人的地点,垦利县利河路向北进入黄河南大坝西行一水源东侧桥头处为第一次殴打王某某的地点,其在附近捡了一个钓鱼竿。胜坨镇陈家村大坝北一小平房位置为第二次打王某某的地点,地上的空矿泉水瓶为他们丢弃。利津县盐窝镇医院为想把王某某送往的医院,因害怕有监控未敢送。三河湖中心医院西100米体彩店门口是何景国、胥超峰把王某某抬下车放置的地点,垦利县育才路育才小区对面康居小区为宋晓洁等人等候王某某的地点,垦利县复兴路段的天亿阳光花园为饶留祥等候的地点,民丰水源北一“黄河铁锅炖”西300米处是第一次殴打王某某的地点,垦利县胜坨镇陈家村北黄河大坝北200米的屋子为第二次殴打王某某的地点,陈家村内的垦利供销超市为买酒、矿泉水的地点,垦利县利河路与中兴路交叉口南50米路东发达五金电器批发部为宋晓洁买花被子的地点,滨州市滨城区三河湖镇中心卫生院西的体彩投注站门口为其与何景国把王某某扔下的地点,并辨认出了送王某某去滨州的黑色伊兰特轿车。3.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5月5日,被告人胥超峰辨认出垦利县育才路育才小区对面康居小区为宋晓洁等人等候王某某的地点,垦利县复兴路天亿阳光花园为饶留祥等候的地点,民丰水源北一“黄河铁锅炖”西300米处是第一次殴打王某某的地点,垦利县胜坨镇陈家村北黄河大坝北200米的屋子为第二次殴打王某某的地点,陈家村内的垦利供销超市为买酒、矿泉水的地点,滨州市滨城区三河湖镇中心卫生院西的体彩投注站门口为其与何景国把王某某扔下的地点,并辨认出了送王某某去滨州的黑色伊兰特轿车。4.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宋晓洁从10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1号照片上的人(王某某)为不断骚扰她,后她和胥超峰等人教训的王某某。5.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对被告人饶留祥手机进行检查,手机图片库里打开本地图片,其中四张QQ-Images图片,第一张内容为“20:03,18XXXXXXXX8(王某某手机号),此时的我和以前的我判若两人;20:02,18XXXXXXXX8,我都被人快打死了你也不带问一声的;20:01,18XXXXXXXX8,不接我电话;20:01,18XXXXXXXX8,你出名了;15:04,18XXXXXXXX8,只要我活着我就不负我的用心;15:03,18XXXXXXXX8,你也别给我装,有你心碎的时候;15:02,18XXXXXXXX8,我不下决心都对不起自己。”第二张内容为“15:04,18XXXXXXXX8,只要我活着我就不负我的用心;15:03,18XXXXXXXX8,你也别给我装,有你心碎的时候;15:02,18XXXXXXX8,我不下决心都对不起自己;15:02,18XXXXXXXX8,看来你真的对我一点关心都没有,我都伤成这样了你;4/18,18XXXXXXXXX8,你既然无情我又何必善心;4/18,18XXXXXXXX8,甚至断子绝孙;4/18,18XXXXXXXX8,不理我想要二胎,门都没有。”6.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检查笔录证实,2015年4月28日分别提取赵飞雪、王文静指血一份,2015年5月6日分别提取胥超峰、宋晓洁指血一份。三、鉴定意见1.滨州市公安局物证检验鉴定中心【(滨)公(刑)鉴(理化)字(2015)121号】物证鉴定报告证实,从送检的王某某心血、胃壁、胃内容物中均未检出常见有机磷类农药、安眠镇静类药物成分。2.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物证鉴定中心【公(滨城)鉴(尸检)字(2015)00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摘录)证实,论证:死者CT示左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手术记录示左侧颞顶部皮下血肿、硬膜下血肿约40ml,解剖见左枕部头皮下出血,左额颞部薄层硬膜下出血,左右颅中窝及颅后凹硬膜下出血,左枕叶脑挫裂伤,左颞叶脑挫裂伤出血,余部未见其他致命性损伤,综合分析认为其死亡原因为脑挫裂伤、硬膜下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鉴定意见:死者王某某系左枕部为着力点跌摔磕碰于硬物致脑挫裂伤、硬膜下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而死亡。3.滨州市公安局物证检验鉴定中心【(滨)公(刑)鉴(文证)字(2015)001号】法医学文证审查意见书(摘录)证实,检验对象:王某某。论证:(1)死亡原因:死者头面部多部位软组织挫伤,CT示左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双额叶、左颞枕顶叶脑挫裂伤,手术记录示左侧颞顶部皮下血肿、硬膜下血肿约40ml,解剖见左枕部头皮下出血,左额顶部头皮下出血,左侧颞肌出血,左额颞部薄层硬膜下出血,左枕叶脑挫裂伤,左颞叶脑挫裂伤出血,余部未见其他致命性损伤,综合分析认为其死亡原因为严重颅脑损伤(脑挫裂伤、硬膜下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2)损伤方式:死者右颞顶部挫伤,左额部皮下出血,左额至左颞部条状皮下出血,右眼内眦处裂伤,双眼睑青紫,鼻背部皮下出血,左面部散在皮下出血,其中左腮腺咬肌处见条状表皮剥脱,口唇口内外粘膜挫伤出血,左耳后皮下出血,颏部散在皮下出血,右额顶部头皮下出血,右侧颞肌出血,上述损伤符合钝器伤特点,分析认为他人用钝性物体作用可以形成;死者左枕部类圆形头皮挫伤伴表皮剥脱,左枕部头皮下出血,分析认为摔跌磕碰可以形成;上述头面部损伤致左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双额叶、左颞枕顶叶脑挫裂伤。死者颈前散在皮下出血,左颈外侧皮下出血,局部伴表皮剥脱,前胸部、左胸外侧壁、腰背部、右肩上皮、左上臂前外侧、左肘后、左手背皮、右臀部、左臀部、右股前侧、右股后侧、右内踝、右足内侧、右侧足底、左股前侧、左小腿远端内侧、左侧足底皮下出血,分析认为他人用钝性物体作用可以形成。死者右上臂近端外侧、右上臂远端、右手背皮下出血,可见中空状皮下出血,右前臂中段外侧中空状皮下出血,其损伤特点符合棍棒伤的损伤特点,分析认为他人用棍棒类物体打击可以形成。审查意见:死者王某某系严重颅脑损伤死亡。4.东营市人民检察院【东检技术审(2015)7号】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书证实,死者王某某系严重颅脑损伤死亡。5.滨州市公安局【公(372300)鉴(刑)字(2015)359号】法医物证鉴定书证实,王文静与王某某符合孟德尔遗传定律。6.东营市人民检察院【东检技术鉴(2015)26号】鉴定书证实,编号为“DS-2015-26-01”的Hornor手机(宋晓洁手机)手机通讯录中有饶哥、胥超宁海(胥超峰)、123向左转(左某某)、guang(饶留祥)的手机号码。该手机于2015年4月21日17时19分接收guang的短信“你可考虑好了,到底弄不弄他,别帮着你弄了他时候你在恨我们”。4月19日22时接收13XXXXXXXX0(王某某)的短信“我都被人打死了你也不带问一声的,只要我活着我就不负我的用心”。4月21日该手机向13XXXXXXXX0(王某某)发送短信“我们公司上了新业务,我要去威海发展业务,很久不回东营,今天见见你。我陪你去医院看看吧,我想见你,你咋又不见我了。”另有“都市狼王”(王某某网名)与“雪花飘飘”(宋晓洁网名)的多次QQ聊天记录,显示“雪花飘飘”不想与“都市狼王”再交往,“都市狼王”要求继续交往。该手机与胥超宁海、123向左转在案发前有多次通话记录。四、物证、书证1.扣押决定书、说明及物证证实,扣押宋晓洁的OPPO牌手机一部(手机号码15XXXXXXXX5、18XXXXXXXX0)、黑色Hornor牌手机一部(手机号13XXXXXXXX7),王某某的白色Sanchin牌手机一部。2.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0)东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10年7月14日,被告人何景国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3.垦利县公安局【垦公行调字(2011)00124号】治安调解协议书证实,2011年10月11日,被告人胥超峰酒后滋事、殴打他人,经治安调解处理。4.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4月25日,被告人宋晓洁、何景国、胥超峰、饶留祥、左某某被抓获归案。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宋晓洁、何景国、胥超峰、饶留祥、左某某及被害人王某某的身份信息情况。五、被告人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宋晓洁供称,2013年夏天,她和王某某通过QQ聊天认识,王某某已有妻室。他们见过几次面,后她发现王某某经常和别的女人聊些乱七八糟的东西就决定断绝关系,并删除了对方联系方式。但王某某不停换着号码给她打电话、发短信和QQ,并威胁要弄死她对象。后二人约大半年很少联系。直至2014年10月,王某某又换着号码频繁地联系她,并经常到她家楼下,要去家中找她,还拍她家附近的照片进行威胁。2015年4月初,她和饶留祥、胥超(胥超峰)、左某某、老三(何景国)一起打牌时,王某某总是给她打电话、发短信,饶留祥问她怎么回事,她没说。四月十几号王某某到她家和单位找她,她和王某某见面表明断绝往来,王某某不同意。4月22日,她和饶留祥、胥超、左某某、老三一起打牌时,她给他们看了王某某的骚扰短信、图片和通话记录。他们说“不行就约他出来教训教训他”,她同意了。4月23日,王某某又和她联系,她约王某某下午2点在育才小区门口见面。后她给饶留祥、胥超各打了一个电话,说约王某某去一号水源,二人说在后面跟着。约下午2点半,她开着鲁EXXX**号银灰色长城腾翼C30轿车在育才小区接上王某某,行至一号水源。胥超和老三把王某某拽下车,打了王某某,后胥超、老三、饶留祥把王某某弄上黑色轿车,她和左某某跟在后面。途径义和村或双河村时,她和左某某一起上了黑车,坐在副驾驶,饶留祥开车,老三和胥超夹着王某某坐后排。途中,因王某某不老实回答问题,老三和胥超又打了王某某。行至一偏僻处停车,饶留祥、胥超、老三都折了食指粗的树枝抽打了王某某。后三人质问王某某并要把王某某送回家,王某某不说,三人又继续用树枝或手殴打王某某。她上前阻拦后去远处接了电话。回来看到王某某躺在地上打呼噜,尿了裤子,脸上有血并肿了。等了一会儿,王某某还没醒,他们把王某某弄上车往回走。她买了床被子给王某某盖上,胥超买了瓶白酒,她把白酒放在王某某大腿处,伪装成酒后打架受伤。到左某某办公室,左某某下了车,其余四人打算把王某某送往利津医院,因害怕有监控又打算送往陈庄医院,因有人不同意,最终决定把王某某送回家。他们在王某某身上找到身份证,她知道王某某开的彩票店旁边有家医院。后他们根据地址找到王某某家附近的彩票店,把王某某放在店门口就回了垦利。24日,她和饶留祥去王某某的彩票店附近打听情况,感觉没事就回来。25号下午,他们五人决定去滨州再次打探王某某的情况。他们到后看到彩票店关着门,后到饭馆吃饭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被告人何景国供称,2015年4月18日下午4点多,胥超峰和饶留祥叫左某某出去吃饭。约40分钟后,胥超峰和左某某联系好去民丰湖,他一起过去。途中二人说宋晓洁经常被网友王某某骚扰,决定一起教训教训王某某。他和胥超峰、饶留祥对王某某拳打脚踢了一顿。之后的二三天,宋晓洁说王某某继续骚扰她,问他们怎么办。饶留祥说再把王某某约出来揍一顿再送回家告诉其妻子,他们都同意了。他让宋晓洁把人约出来,他只负责打,后胥超峰也用女性QQ号约过王某某。23日,胥超峰说王某某和宋晓洁约好下午2点半在育才小区门口见面。他和胥超峰、左某某开车到了育才小区,胥超峰让左某某给饶留祥打电话一同过来。胥超峰接宋晓洁电话得知要去一号水源。后他们尾随宋晓洁的车,在“天地阳光”小区与饶留祥汇合。到了一号水源,胥超峰拦住宋晓洁的车,他将王某某拖下车,胥超峰踢了王某某脸部一脚,他又把王某某踢倒在地。二人对王某某的腰、臀和腿部拳打脚踢,饶留祥拿着一根钓鱼竿支架打了王某某的头和后背,他也用鱼竿支架抽打了王某某后背。宋晓洁和左某某未动手也未阻拦。后他们带着王某某顺着大坝往西走,途中质问王某某,对方什么也不承认,嘴很硬,并说让弄死他。他和胥超峰在后排座打了王某某的脸。到了宁海浮桥西边四五里路南陈家村,他们把王某某拖下车,他用脚踢在王某某右太阳穴位置。走到一个猪圈和一个小屋中间,他和胥超峰、饶留祥折了柳树枝,他让王某某脱了上衣,三人抽打了王某某后背和头部。王某某拿出自己的身份证并要了一支烟,后倚在小屋墙上坐着。左某某过去用柳树枝抽打了王某某四五下,不厉害。他上厕所回来看到王某某站着,又踢了王某某大胯一脚,并用膝盖顶了王某某肚子两下,王某某摔倒在地吆喝了两声就没动静了。他以为是装的,和饶留祥用树枝抽打了几下,王某某仍没有动静,眼睛和嘴巴流血,他们用水冲了冲又往头上浇水也未醒。后他们躲到大坝上,见王某某一直不醒就商量着送医院。宋晓洁、饶留祥、左某某去垦利县城买了被子,他和胥超峰回到左某某的办公室。后因不放心,他和宋晓洁、饶留祥、胥超峰又回到大坝。见王某某还在打呼噜,他让胥超峰去大坝南侧村子里买回瓶白酒,洒在王某某身上造成假象,把王某某放在被子里拖上车,去了盐窝医院,见对面是派出所就没敢进去。后又去了利津县医院,途中宋晓洁提议将王某某送回家。后他们将王某某送到在堡集镇的体彩店门口,正好有人过来,就回了垦利。25日上午,他们五人开车到堡集镇打探王某某情况时,被抓获归案。3.被告人胥超峰供称,2015年4月份,他和宋晓洁、何景国、饶留祥、左某某打牌时得知王某某一直骚扰威胁宋晓洁,他们打算一起揍王某某一顿并带回滨州找王某某妻子。4月十七八号,饶留祥用一个女性QQ号码把王某某约出来,让左某某赴约,打算一起教训王某某,他同意了。左某某和王某某吃完饭去了民丰湖,饶留祥拉着他、何景国及何景国的两个朋友一起去了民丰湖,他们打了王某某一顿并警告王某某不能在骚扰别人。之后几天打牌时,饶留祥说王某某继续骚扰宋晓洁,并说王某某再找宋晓洁就再揍一顿,他们都同意了。4月23日下午2点左右,宋晓洁说王某某找她,在育才小区接上王某某去一号水源。后饶留祥来电话说了这事,并让他叫上何景国。后他开车拉着何景国、左某某去了育才小区,跟着宋晓洁的车走,在天亿阳光小区与饶留祥汇合,分别开车尾随至黄河公园。何景国把王某某从车里拽出来捶打王某某的脸部,他踹了王某某的后背,饶留祥用鱼竿抽了王某某的头和后背。饶留祥和宋晓洁说把王某某送回滨州。饶留祥开车载着何景国和王某某,他和宋晓洁把车放在双河镇,一起上了饶留祥的车。途中他们问王某某家在哪,王某某不说,何景国用拳头捶打王某某的脸部,王某某鼻子出血。至宁海浮桥西边五公里左右的陈家村,他们下车,他踹了王某某后背几脚将王某某踹倒,何景国踹了王某某后背和肚子几脚,饶留祥拿树枝抽打了王某某。他们质问王某某的地址和妻子电话,王某某还是不说,饶留祥用树枝抽打了王某某后背和肚子,他扇了王某某耳光并用树枝抽打了王某某腿部,何景国用脚踹了王某某肩部、头部和肚子。何景国让王某某脱了上衣,又踹了王某某,饶留祥又用树枝抽打。后何景国把几个玻璃瓶砸碎了让王某某站上去,被他和宋晓洁拦住。他们继续质问王某某,王某某开始抽搐,打起呼噜。何景国用矿泉水洒在王某某头部,他和宋晓洁又去大坝南侧的大张供销社买了水,回来王某某仍没醒。饶留祥用木棍抽了王某某腿部,何景国从旁边拿来一根扁担打了王某某的胸部、肚子和腿部,又把王某某的皮带抽下来抽打了腿部。后饶留祥和他相继用皮带又抽打了王某某的腿部。何景国踩了王某某的手,用扁担打了脚部,依然未醒。他们到大坝上等了一个小时,没看到王某某过来就离开了。宋晓洁、饶留祥、左某某去县城买了被子,他和何景国回了寿山村。后因不放心,他和何景国、饶留祥、宋晓洁又回到大坝,见王某某还没醒,将王某某放在被子上。何景国让他买回白酒洒在王某某身上,伪装成酒后打架的样子,将王某某送往盐窝医院,但因附近有派出所没送下。后他们把王某某送往王某某在滨州开的彩票店,放在门口就走了。25日下午,他们五人一起到王某某的彩票店,发现锁着门,后到一个餐馆吃饭时被抓获归案。4.被告人饶留祥供称,他和宋晓洁、左某某、胥超峰、老三(何景国)常在垦利县寿山村左某某的办公室打牌。宋晓洁说因与对象感情不好聊了个网友(王某某),后来与对象和好后就不再来往。但这个网友常纠缠她,并经常到她家楼下等。2015年4月12日左右的晚上,宋晓洁打电话说男子又到她家楼下了,让他去看看。他赶过去,后和宋晓洁跟踪男子得知对方住在垦利县育才小区。约二三天后,胥超峰想替宋晓洁教训男子,以女性身份申请了QQ号和男子聊天,并相约见面。胥超峰让左某某在红双喜饭店见的面。胥超峰、他和老三及老三的两个朋友打算过去以男子勾引胥超峰媳妇为名教训男子。后左某某给胥超峰发短信说去了民丰湖。他们在民丰湖见到二人,胥超峰说男子与其女友左某某偷情,并让他把左某某带回办公室。胥超峰和老三他们把男子带走。4月20日前的一天下午,一起打牌时宋晓洁又说男子威胁她,不敢回家。一二天后,宋晓洁说了男子聊天内容,男子非要和宋晓洁好,不然就杀了宋晓洁全家,还拍了宋晓洁家及宋晓洁对象车辆的照片,并常到宋晓洁家附近找她。左某某说改天把男子约出来吓唬吓唬对方。当天下午一点多,胥超峰用左某某的手机打电话说宋晓洁约男子2点半见面。后左某某打电话说宋晓洁接上男子了,让他去育才小区。途中,左某某让他去天亿阳光小区汇合。他们汇合后一起跟着宋晓洁的车到达黄河大坝。左某某他们把宋晓洁的车拦下,胥超峰和老三殴打男子,男子脸上全是血。他下车从路边捡起一段钓鱼竿,老三要过去但没用。他踢了男子臀部两脚。后老三让他开车,左某某、老三和男子上了车,胥超峰和宋晓洁各开一辆车走了。车上老三问男子是不是骚扰宋晓洁的“都市狼王”,男子不承认。到双河村附近,宋晓洁和胥超峰放下车,上了他的车。在车上因男子不承认骚扰宋晓洁并不说妻子的电话号码,老三和胥超峰打了男子。后老三因为男子什么都不说让他停车要再教训男子一顿。他在大坝上一个小屋子附近停下。老三和胥超峰把男子拖下车,老三和胥超峰拿着比大拇指稍粗的柳树枝抽打男子后背,树枝被打断。男子走路在晃,后脑勺偏左的位置有伤,他问老三是不是打了男子头部,老三说差点给男子“开瓢”。后老三又去踹男子,男子绊了老三的腿,老三嫌男子还手,继续往男子身上踹。老三跟男子要身份证,他去折了一段树枝,老三拿出男子身份证给大家看了看。他到旁边接了个电话,回来时男子躺在地上,老三和胥超峰说男子是装的,老三把男子腰带抽出来抽了男子。他和胥超峰要过皮带也抽了男子。男子躺着不动,打着呼噜。他们以为男子装晕,把男子扶到墙边坐着,老三用水浇了男子的脸,男子还是不动。他们到附近看着,男子还是不动。老三回去把衣服给男子盖上。后他们一起回了双河村,又去了左某某办公室。宋晓洁说买床被子给男子盖上。他们回到现场发现男子还是那样,打算送往医院。后老三让胥超峰买回一瓶白酒洒到男子身上,说送往医院时声称男子醉酒后打了架。后他们来到盐窝医院,见医院太小且门口有监控,又打算送往利津医院,最终商量着把男子送回家。他们将男子送回男子在滨州经营的体彩店门口后回了垦利。次日上午,宋晓洁和他去了滨州男子家附近,打听得知男子住了院,已报案。4月25日,他们五人一起到了滨州打听男子情况,后被公安机关抓获。5.被告人左某某供称,2015年4月18日左右,宋晓洁说被一个男网友纠缠,男子经常跟踪宋晓洁,让宋晓洁离婚,并发短信威胁要杀宋晓洁全家。4月23日中午,宋晓洁打电话说“我实在受不了了,已经把男子约到垦利县黄河大坝上了,我们一起揍他一顿”。饶留祥就开车带着她、何景国、胥超峰到了宋晓洁约好的地点。到后,何景国把男子拉下车,脚踢男子,后饶留祥和胥超峰上前打了男子,把男子鼻子打破。她和宋晓洁站在一旁。几分钟后,宋晓洁问男子到底想干什么,男子说在滨州开了一家彩票店,和妻子感情不好。后饶留祥三人把男子带上饶留祥的车,他们也上车,顺着大坝向西走了十来里地在一个小屋旁停车。三个男的将男子带下车,问男子到底想干什么,男子说“关你们什么事?”,他们很生气,三个男的就开始打男子,其中何景国打得比较狠,有一个人用柳条抽打过男子。约五分钟后,男子背靠小屋墙壁坐在地上,脸被打肿,鼻子出血。二三分钟后,男子不说话了,呼吸不畅,叫不醒。后他们离开。大半个小时后,宋晓洁怕男子被冻死去买了床被子。她被送回家,其他四人回去找男子。晚上八点左右,她给胥超峰打电话,得知男子还在打呼噜,他们正把男子送往滨州。9点左右,宋晓洁电话里说把男子放在男子开的体彩店门口了。次日下午,他们害怕男子出事,去滨州打探男子情况,吃饭时被公安机关抓获。以上证据已经庭审举证、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从上述证据来看,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恢复的手机短信、QQ聊天记录及通话记录证实了被告人宋晓洁与被害人王某某之间的感情纠纷和案发的起因,各被告人归案后对犯罪行为的起因、商议准备、实施过程及到案情况进行了供述,相互印证,并与被害人的死亡原因、伤情相互吻合,且另有现场勘查情况、辨认情况、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佐证,各证据间证明方向一致,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2016年1月29日,被告人宋晓洁、何景国、饶留祥、左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的妻子赵某某、女儿王文静、母亲尹振兰达成赔偿协议,由宋晓洁、何景国、饶留祥、左某某各赔偿赵某某、王文静、尹振兰经济损失人民币7万元,赵某某、王文静、尹振兰对以上四被告人表示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和解协议书、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谅解书证实。以上证据已经举证、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晓洁、何景国、胥超峰、饶留祥、左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五被告人共同商议教训、殴打被害人王某某,宋晓洁将王某某约出后,五人相互联系,共赴现场,何景国、胥超峰、饶留祥对王某某实施不同程度的殴打,致王某某死亡,其中何景国殴打程度最重,胥超峰、饶留祥次之。整个犯罪过程中,五被告人共议共谋,互相联络配合,共同完成犯罪行为,均应当对犯罪后果承担责任。其中被告人宋晓洁联络人员,将被害人骗出,并积极参与,被告人何景国、胥超峰、饶留祥对被害人共同实施殴打行为,均系主犯。被告人左某某所起作用较小,可认定为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关于宋晓洁提出的“主观上没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本人未动手殴打也未指使他人实施殴打行为”、宋晓洁的辩护人提出的“宋晓洁未提出犯意,不是组织者,自始未实施伤害行为,且进行过劝阻,被害人的损伤非宋晓洁直接造成”、何景国的辩护人提出的“何景国不是犯意提出者和组织者,未提供作案工具和选择作案地点,且被害人致命伤非何景国一人击打造成,在犯罪行为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胥超峰的辩护人提出的“胥超峰在犯罪行为中起次要作用,殴打行为较轻,应认定为从犯”、饶留祥的辩护人提出的“饶留祥不是犯意提出者和组织者,也不是被害人致命伤的造成者,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左某某及辩护人提出的“左某某未实施殴打行为,何景国、胥超峰、饶留祥伤害被害人致死的行为属于实行过限,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不应由左某某承担”的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左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左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宋晓洁、何景国、胥超峰、饶留祥提出的“未预谋殴打被害人”的辩解理由,本院认为,何景国、胥超峰、饶留祥、左某某在2015年4月18日就已将王某某约出后实施过殴打,各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也一致供认4月23日一起商议再次教训王某某,即为实施殴打行为,并有相互的短信记录佐证,共同商议实施殴打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以上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各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王某某长期骚扰、威胁宋晓洁,过激行为激化矛盾,对案发存有重大过错”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已有妻室的王某某明知宋晓洁也有家室,在宋晓洁拒绝继续交往后,采取持续骚扰乃至威胁的方式要求继续交往,行为确有不当,对案发负有一定责任,但宋晓洁及各被告人本应合法合理处理纠纷,却未能理性面对,而是选择将被害人骗出后实施殴打,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行为应予惩处。关于何景国的辩护人提出的“何景国在尚未受到正式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何景国及其他四名被告人系被抓获归案,归案不具备主动性,不能成立自首,对以上辩护意见不予支持。关于宋晓洁、何景国及饶留祥的辩护人提出的“案发后积极救治被害人”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案发后各被告人虽在起初有将被害人送医救治的想法,但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最终放弃送医行为,而是将被害人伪装成醉酒状态后弃于其家附近,并未真正实行救治行为,故以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宋晓洁、何景国、饶留祥、左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获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归案后表示认罪、悔罪,量刑时予以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晓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5日起至2025年4月24日止);二、被告人何景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5日起至2028年4月24日止);三、被告人胥超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5日起至2028年4月24日止);四、被告人饶留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5日起至2025年4月24日止);五、被告人左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丁文强审 判 员 孙 贞代理审判员 马梅元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延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