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7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武某某与白某某、梅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白某某,梅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7民初186号原告武某某,男。被告白某某,男。被告梅某,男。本院在原告武某某诉被告白某某、梅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私下协商解决,故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育林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曼凝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